2023年3月15日
本使用規約(下稱「本規約」)之下列內容係關於使用 Appier 集團所屬公司(包含但不限於邦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ier 之簽約主體應依 BotBonnie 申請表單及/或線上交易紀錄所載為準。下稱「Appier」)提供之 BotBonnie 對話式商務平台服務時之應遵守事項、及使用者與 Appier 間之權利義務。擬申請使用本服務者,敬請於申請前詳閱全文。
第1條 適用範圍
- 本規約係以規定Appier與使用者(詳第2條定義)間就使用本服務(詳第2條定義)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並適用於使用者與Appier間有關使用本服務之一切事務。又Appier 之隱私權政策(https://www.appier.com/privacy-policy/,包含所有日後隨時得變更之內容)亦經引用而應視為本規約之一部分。Appier 得按其裁量,隨時變更、修改本規約,且無須為事前通知;如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使用者同意變更、修改後之本規約。
- Appier 隨時刊載於 Appier 網站(詳第2條定義)之關於本服務之規範、各項規定等,均為本規約之一部分(包含刊載於 Appier 網站之本服務相關規定、及其他各項規定等)。
- Appier 恕不提供本服務予未成年之自然人。
- Appier 於任何情況下均得按自己之裁量權,接受或拒絕任何自然人及/或法人關於使用本服務之申請,且 Appier 於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向任何人揭露其決策基礎及理由。
第2條 定義
本規約中所使用之下列用語,應分別具有以下所定涵義:
- 「使用者」:指與 Appier 締結本服務之使用契約者。
- 「消費者」:指與指定渠道進行互動之終端消費者。
- 「指定渠道」:指使用者擬導入本服務之由第三方提供之得與消費者互動平台及/或訊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Facebook 粉絲專頁、LINE 官方帳號等)。
- 「智慧財產權」:指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含取得或申請該等權利註冊之權利)。
- 「Appier 網站」:指 Appier 所營運之主網域位址為「appier.com」及/或「botbonnie.com」之網站(不論任何理由,如 Appier 網站之網域位址或內容有變更時,包含變更後之網站)。
- 「本服務」:指由 Appier 及/或關係企業即 Appier 集團提供名稱含有「BotBonnie」之服務(不論任何理由,如服務之名稱或內容有變更時,包含該變更後之服務)。又Appier 得按其裁量,隨時變更本服務之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變更或停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且無須為事前通知。
- 「申請資料」:指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而依任何 Appier 指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及/或電子方式)提出之一切資料。
- 「使用契約」:指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與 Appier 簽署及/或使用者表示同意之一切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申請表單(如適用)、本規約及任何 Appier 隨時向使用者提供之關於本服務使用方式及限制規則等文件。如 Appier 與使用者又就本服務另行簽有任何申請表單、訂單或類似文件(如適用),並與本規約有不一致之情形時,應以該等文件之約定為準。
- 「訂購期間」: 如第18條定義。
- 「第三方服務」意指乙方為(i)註冊/登錄 BotBonnie 對話式商務平台之帳號及/或(ii)建置 與消費者互動渠道所使用之由第三方提供之平台及/或訊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Facebook、LINE 等)。
第3條 資料變更
使用者應負責確保任何向 Appier 提供之資料均為最新之資料;如任何申請資料及/或其他向 Appier 提供之資料(例如:使用者基本資料、聯絡 資訊、渠道訂閱戶數 )有任何變動時,應按 Appier 指定之方式立即通知 Appier,並按 Appier 之要求更新資訊。如 Appier 認為有任何使用者資料之變動將導致違反 使用契約之情事時,Appier 得立即終止使用契約,且 Appier 無須負任何責任。
第4條 使用者帳戶管理
- 當使用者 正式開始 使用本服務時,使用者應按 Appier 之說明建立使用者之帳戶(下稱「使用者帳戶」),並設定 ID 及密碼。
- 使用者應負全責管理及保護其使用者帳戶,於任何情形下皆不得有讓第三人使用、或出借、轉讓、出售帳戶予第三人等行為。
- 使用者應就因不當使用使用者帳戶相關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或未經授權之第三人之行為)所生之損害自負全責;Appier於該情況下皆無須向使用者及/或任何第三人負責。
- 不論使用者是否知悉,使用者應就其使用者帳戶之所有行為負責。使用者如發現其密碼或使用者帳戶受盗、遭第三人使用時,應立即通知 Appier,並完全按 Appier 之指示辦理。
第5條 關於第三方服務
- 使用者同意,其利用本服務於第三方服務提供之渠道為資訊傳遞 等任何行為時,除應遵守本規約之約定及 Appier 之一切指示外,亦應遵守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所頒佈 之一切規範;如有違反,Appier 得不為任何通知,隨時暫停或終止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務。
- 如 Appier 認為其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及/或本服務之內容有需要依 照第三方服務之規範/限制為相應調整時,使用者同意隨時配合 Appier 之要求採取必要之行動。
- 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發生 任何 違反 第三方服務規範之情事,致 Appier 遭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主張任何權利或採取任何將影響 Appier 提供服務或營運之行為,使用者應賠償 Appier 因此 所受之一切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向Appier請求之賠償金額、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費用、律師費等)。
- 為避免疑義,除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外,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使用第三方服務之費用。
第6條 關於 OPEN API 之使用
- 為利使用者可使用本服務之目的,Appier 已開發 並將提供相關之 open API。使用者僅得按照 Appier 之所有指示使用各個 open API。又 鑒於本服務之性質 ,Appier 得隨時更新open API。
- 使用者 僅得於為使用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各 open API。使用者不得使用 Appier 提供之 open API 構築與本服務競爭之任何產品或服務。
第7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
- 本服務之服務費用原則上係按月計費,並依照可 使用之 功能多寡及各渠道之訂閱用戶數 設有不同費率。使用者應按 Appier 指定之方式及期限向 Appier 支付服務費用。
- 使用者 延遲支付服務費用時,使用者應按年利率14.6%(或其他應適用之法律所允許 之法定利息,取較高者)計算遲延利息作為對 Appier 之遲延損害賠償金。
- 使用者得依使用契約之約定終止合約, 惟 Appier 於任何情況下皆無須向使用者返還 使用者於使用契約終止前已支付之任何服務費用。
- 使用契約終止後,本服務將切換為 BotBonnie 免費版,使用者仍得繼續使用之。
第8條 權利歸屬
- 使用者以任何方式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服務之內容及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設計、圖樣、影音、指定渠道訂閱用戶資訊或 Appier 依照使用者指示準備之任何素材(如有))(以下合稱「使用者內容」)均屬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應就使用者內容擁有所有權利、所有權以及利益(包括所有智慧財產和其他專屬權利),並由使用者自負全部相關責任。使用者在此保證其擁有於使用本服務之過程中利用、提供、上傳、授權 Appier 利用使用者內容之所有必要之權利。使用者並聲明及保證,經使用者所提供之使用者內容,及 Appier 利用該等使用者內容,均不會侵害、濫用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且不會違反任何應適用之法律。使用者知悉,若使用者內容或其衍生資訊侵害他人權利,或有任何違法或違反第三方服務相關規範之情事,概與 Appier 無涉;對於任何第三人基於使用者內容而為的任何主張, Appier 均無須負責。又雖 Appier 不會就使用者利用指定渠道傳遞之資訊內容為事前審查,惟如 Appier 知悉有不當情事且認為必要時,Appier 得要求使用者修改該等內容或拒絕提供服務。
- 使用者內容中之智慧財產權,於任何時點均應歸屬使用者所有。使用者在此授予 Appier 一經限制、非專屬、不可撤回、不限地域、無權利金、可轉讓之權利,使 Appier 得於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就該等使用者內容進行再授權、存取、瀏覽、使用、複製、變更、公開顯示及傳送。
- 使用者不得未經 Appier 事前書面同意,為了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或顯示任何 Appier 之名稱、商標、或其他 Appier 專屬資訊(包含但不限於 BotBonnie 之 logo 等)。
- 除使用者內容外,針對本服務本身、與本服務相關之任何要素(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架構、程式著作、商標、設計、Appier 提供及開發之 open API 等)、衍生資訊及因使用本服務產生之衍生著作相關之任何智慧財產和其他專屬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專門知識(KNOW-HOW)及所有權)於任何時點均屬 Appier 及/或 Appier 之授權人所有,使用者不得對本服務或其衍生著作為任何主張。除本規約另有明文約定者外,授權使用本服務,並不代表授予使用者任何關於 Appier 或 Appier 之授權人之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逆向分解、逆向編譯及逆向工程)侵害 Appier 或其授權人之智慧財產權。
- 使用者同意 Appier 得自由從事以下事項:(a)就與服務使用和履行相關且衍生自本服務之數據資料,得收集、使用並創作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b)將前述資料與其他資訊整合以就該數據資料作成匯編(compilation)及分析 (下稱「匯整數據」 );以及(c)以未直接或間接表明使用者或任何個人身份之方式,使用、複製、修改、創作匯整數據之衍生作品、且發佈並揭露匯整數據。Appier 就匯整數據及其任何衍生作品擁有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再者,就與本服務相關或於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向其他客戶履行相同或類似服務期間而獲取者)期間所取得之所有一般知識、經驗、專門技術(KNOW-HOW)、作品及技術(包括構想、概念、製程及技法),Appier 得自由重複使用之。
第9條 使用者之其他責任義務
- 使用者僅得為內部分析及/或提高消費者參與度之目的使用本服務。
- Appier 得因提供本服務所需(如提供專屬方案或客製化服務等),向使用者要求提供合理之協助、資訊與資料存取權限,使用者應予配合。
- 除系統因維護、修理與更新而必須暫停服務之時段外,Appier 會盡其商業合理努力維持本服務運作。如有任何經計畫之暫停服務時段,Appier 會盡商業上合理努力事先透過本服務平台以電子方式通知使用者。縱有前開約定,本服務如有故障或其他任何無法正常提供服務予使用者之情形,且係與使用者及/或第三方服務之資訊或系統有關者,Appier 不負任何責任。
- 使用者為接受本服務所必要之電腦、軟體、其他機器、通訊線路及其他通訊環境等之準備及維護,由使用者負擔費用並自行處理。
- Appier 得於合理範圍內建議(惟非義務)使用者就與使用本服務相關事宜修改其關於指定渠道之隱私權政策,並使消費者得易於閱覽。
- 使用者保證所有依本規約所使用或提供之使用者內容及/或其他任何個人資料皆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並已依法揭露必要事項(如資料蒐集之目的及方式等)予消費者知悉且獲得其同意。有關使用者與消費者間所發生之一切交易、溝通、爭議等(包含但不限於與個人資料相關者),使用者應以自己之責任解決之,概與 Appier 無涉。
- 使用契約終止時,使用者應按Appier之指示,自指定渠道及所有使用者之裝置(如適用)中刪除所有Appier提供之open API。使用者在此確認,如使用者未能依本項約定刪除所有 Appier 提供之 open API,而因 Appier 於使用契約終止後就 Appier 提供之 open API 進行變更及/或使其失效,而導致使用者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指定渠道出現錯誤)時,Appier 概不負責。
第10條 機密資訊
- 「機密資訊」包括與本服務相關,或對某一當事人 (下稱「揭露方」) 目前或未來之營運具有(或可能具有)商業價值或其他功用而向對方 (下稱「收受方」) 揭露之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顧客名單、市場開發、或技術資訊,且於揭露時經指定為機密、或按其揭露之情境或經揭露之資訊性質應被視為機密者。基於例示且非限制之原則,機密資訊包括 (但不限於) 以下各項:(i)雙方當事人間所交換,以任何形式或載體記錄之資訊,但該等資訊應於揭露時標示為「機密」;(ii)其揭露之情境應係一般理智人士會認為接受人應該會將該等資訊視為機密。
- 縱有前項約定,「機密資訊」不包括收受方得合理證明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資訊:(i)該資訊係於揭露方提供前,收受方已合法知悉或取得者;(ii)於收受方受揭露之後因不可歸責於收受方之因素成為公開資訊者;(iii)收受方合法自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取得或知悉者;(iv)該資訊是由收受方於未參考機密資訊之情形下自行研發所得。
- 縱有前開約定,任一方當事人得依任何法院命令、法規或類似之調查或要求,於必要範圍內揭露他方當事人之機密資訊。惟收受方依本條揭露機密資訊之前,應以合理之努力(i)立刻以書面通知揭露方該等揭露機密資訊之要求,並(ii)配合揭露方保護或縮小揭露範圍,或取得保護令。
- 收受方了解,如其未經同意而揭露機密資訊,所導致之損害將難以單靠金錢賠償彌補之。基此,如收受方未經同意揭露方同意而揭露機密資訊,揭露方得按應適用之法律尋求禁制令或其他同等及所有可能之救濟。
第11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該當下列任一款之行為。如經 Appier 判斷,使用者或指定渠道有該當下列任一事由、或有該當該等情形之虞時,Appier 得暫停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務或終止使用契約:
- 侵害 Appier 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隱私權、名譽、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之侵權行為)。
- 試圖針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分解、破解、逆向編譯、逆向工程及/或其他推導原始碼之行為。
- 涉及違法、犯罪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傳送虛偽、有害或其他不適當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違法之色情、猥褻、及/或暴力相關之資訊;非法、威脅、辱罵、騷擾、誹謗、欺騙、詐欺,侵犯他人隱私或冒充他人;基於宗教、性別、性取向、種族、民族、年齡或障礙而迫害、騷擾、貶低或恐嚇任何第三人等。
- 傳送含有電腦病毒及其他有害電腦程式訊息之行為。
- 妨礙 Appier 營運(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之營運)之行為。
- 其他經 Appier 判斷屬不適當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違反使用契約之行為)。
第12條 本服務之停止
於符合以下任一款事由時,Appier 得不事前通知使用者,逕行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a. 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維修作業時。
b. 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時。
c.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 其他經 Appier 判斷須停止或中斷時。
- Appier 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就因採取本條所列之措施而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害負責。
第13條 終止
如使用者符合以下各款任一事由時,Appier 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即暫停該使用者對本服務之使用或終止使用契約。
a. 違反使用契約任一條款時。
b. 經確認申請資料有任何虛偽陳述時。
c. 依應適用之法律,使用者有受監護宣告、停止付款或陷於無清償能力之情事,或有聲請開始進行破産、公司重整程序、特別清算或類似之程序時。
- 如使用者符合前項各款任一事由,使用者對 Appier 所負之一切債務將當然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立即向 Appier 支付所有未付之款項。
- Appier 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就因採取本條所列之措施而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害負責。
第14條 違約責任
如使用者未能履行或違反使用契約之義務,且導致 Appier 受有損害或遭第三人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則使用者應提供 Appier 所有必要之協助,且賠償 Appier 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第15條 聲明與保證
- Appier 茲聲明並保證:(a)Appier 有充分權利與權限得締結使用契約,並履行使用契約之約定;(b)Appier 按使用契約履行其應盡義務不會違反其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協議;(c)使用契約一經簽署與交付,即構成對 Appier 之有效、合法且具約束力義務。
- 使用者茲聲明並保證:(a)使用者有充分權利與權限得締結使用契約,並履行使用契約之約定;(b)使用者按使用契約履行其應盡義務不會違反其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協議;(c)使用契約一經簽署與交付,即構成對使用者之有效、合法且具約束力義務;(d)不得以任何病毒、蠕蟲、破解程式、自動機器人軟體、機械或電子設備、其他電腦程式或任何不正當手段介入、侵入、損害、更改、反解譯本服務;(e)不得進行逆向工程或變更本服務之原始碼;(f)其於任何時間點均不會遭認定為反社會勢力(定義如下);(g)其於任何時間點均不會被列於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下稱「OFAC」)之制裁名單。
- Appier 就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是否符合任何應適用於使用者之法律或所屬產業組織之相關規範,不為任何保證,且使用者應自行負確認之責。使用者並應以自己之責任處理及解決任何使用者與第三方間之與本服務相關的交易、聯絡或爭議。
- 就 Appier 依本規約暫停、停止、終止本服務、或使本服務無法被使用、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導致資料消滅、設備故障或損壞,或因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但不可歸責於 Appier 之事由導致使用者所受之損害,Appier 概不負責。
第16條 免責條款
- 本服務乃以「現況」及「以目前明示的條件下」的狀態提供。Appier 就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及保證,包括但不限於特定目的之適銷性、未侵害任何他人權利、針對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其他關於交易或履約過程之默示保證;Appier 亦不保證本服務,或依本規約提供之任何服務或平台,將永久可得、可存取、不受干擾、即時、或無錯誤。
- Appier 無須為(I)使用者之作業或傳輸疏失、中斷、刪除、錯誤或延遲;(II)通訊傳輸中斷或網路壅塞;(III)竊盜或其他不法行為;(IV)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修改本服務;或(V)其他不可歸責於 Appier 之行為或原因對使用者負責。
- 除與本規約第7條所相關之事由外,對於基於使用契約之履約或未履約或因其而生之任何衍生性、間接、隨附、懲罰性或任何類型之特殊損害賠償,無論對方所蒙受之相關損害是否係基於違約、侵權 (包括但不限於重大過失),或任何責任理論 (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營業中斷或其他經濟損失),且無論相關當事人是否已獲悉相關損失或損害之可能性,任一當事人均無須向他方當事人負責。
- 就因本服務、或因任何使用(或未能使用)本服務或使用者內容、或與前述事由相關之原因而致 Appier 應負任何責任時,Appier 對使用者之賠償責任應以自相關請求發生時起回遡3個月內 Appier 實際自使用者受領之本服務使用費用之總額為上限。
第17條 其他合規要求
- 於應適用之範圍內,如使用者經 Appier 判斷屬於反社會勢力(係指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與之相當者;下同。),或透過提供資金或其他方式協助、參與反社會勢力之維持、營運及經營等方式,與反社會勢力進行任何交流或有所牽連時,Appier 得不經事前通知立即終止使用契約。
- 除前項所定情形之外,如確認使用者之董事、監察人、員工或其他成員、股東、交易往來對象或顧問為反社會勢力,或透過提供資金或其他方式協助、參與反社會勢力之維持、營運及經營等方式,與反社會勢力進行任何交流或有所牽連,如受 Appier 通知要求停止該等關係惟於相當期間內仍未能停止者,Appier 得以書面通知使用者立即終止使用契約。
- 於應適用之範圍內,如使用者經 Appier 確認被列於 OFAC 之制裁名單內,則 Appier 得不經事前通知立即終止使用契約。
- 如使用契約依第17條約定遭終止,而導致使用者受有任何損害時,Appier 概不負責;又使用者應賠償Appier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18條 訂購期間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訂購期間應自 BotBonnie 申請表單(如有)及/或線上交易紀錄記載之開始日起算,直到(i) BotBonnie 申請表單(如有)及/或線上交易紀錄所載之結束日止,或(ii)任一方依使用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時為止(以發生較早者為準)。若任一方未於訂購期間期滿日前60日曆天以書面(或透過系統後台等其他 Appier 指定之方式)為終止本使用契約之意思表示,則本使用契約將自初次訂購期間屆期後之隔日起自動續約1年(「更新訂購期間」),其後亦同。
第19條 聯絡/通知
本服務相關諮詢及其他使用者對 Appier 之聯絡或通知、及其他 Appier 對使用者之聯絡或通知,應依 Appier 另定之方法為之。
第20條 轉讓
- 使用者未經 Appier 書面事前同意,不得將其於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或依本規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移轉、設定擔保、為其他處分予第三人。
- 如 Appier 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轉讓予其他公司,Appier 得隨該營業讓與將 Appier 於使用契約上之地位、依本規約所生之權利及義務暨使用者註冊資訊或其他顧客資訊轉讓予該營業讓與之受讓人,使用者在此就該等轉讓表示同意。此外,本項所稱營業讓與,除一般營業讓與外,應包含公司分割及其他營業移轉等任何情形。
第21條 可分性
使用契約之任一條款或部分內容如依應適用之法令等經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規定仍繼續具完整效力。
第22條 存續規定
依其性質,於必要之範圍內,第5條至第12條、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第 14條至第 17條、及第19條至第24條之規定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應有效存續。又縱有前開約定,第10條於使用契約終止後3年內應繼續有效。
第23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使用契約應以 Appier 簽約主體所在地之法律作為準據法,但不適用其法律衝突之規定。
- 如使用契約應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任何因使用契約所生或與其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下稱「爭議」),應按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當時有效之仲裁規定於新加坡進行仲裁,且該等仲裁規定應視為使用契約之一部分。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應由3名仲裁人組成。仲裁程序應以英文進行,且仲裁判斷將為拘束雙方當事人之終局判斷。
- 如使用契約應以日本法為準據法,所有爭議應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如使用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所有爭議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4條 爭議解決
如於對使用契約未盡事項或使用契約之解釋生有疑義,Appier 及使用者應先行相互遵循誠信原則進行協議,並盡速謀求解決。